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对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试点地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将抵押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在登记簿加以记载,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颁发抵押权登记证明。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