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按照金融改革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紧密衔接的原则,在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前提下,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落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