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2007年) 第八章 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2007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社设公告栏,对需要公告的事项以张贴的形式向全体社员公告。 第六十一条 本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修改、补充规定,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视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社理事会(不设理事会的为经理),修改权属本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本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通过,自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依法注册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