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2007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召集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执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选举和更换理事长;
拟订本社的发展规划;
审议决定本社的年度经营计划;
拟订固定资产购置以及经营活动中其他重大事项计划;
对经理拟订的大额贷款、国债和金融债券投资、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计划提出审核意见;
聘任和解聘本社经理;
对经理提出的拟聘用(解聘)财务、信贷等工作人员提出审核意见;
审议通过经理的工作报告;
制定本社的内部管理制度;
拟订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
拟订本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方案;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不设理事会的,第(五)项、第(八)项、第(十)项职权由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行使;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职权由经理行使;第(七)项、第(九)项职权由监事会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