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2016年) 第五条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2016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通过家庭承包方式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的农户及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称借款人),均可按程序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