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2016年) 第三条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2016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试点地区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明确授权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县(市、区)。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