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2016年) 第二条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2016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作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承包方农户或农业经营主体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