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201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禁止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破坏选举。不准有下列行为:

违反法定程序组织、参与选举,或者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篡改选举结果;

采取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参选或者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

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或者黑恶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