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200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农户代表人由农户成员共同推选;不能共同推选的,按下列方式确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