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2009年) 第五章 裁决和送达 第五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2009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章 裁决和送达 第五十二条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和依据、裁决结果、裁决日期,以及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起诉权利和期限。 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