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2009年) 第四章 开庭 第三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2009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开庭 第三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开庭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公开的除外。 开庭可以在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或者村进行,也可以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进行。当事人双方要求在乡(镇)或者村开庭的,应当在该乡(镇)或者村开庭。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