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2009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被决定回避的;

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因被除名或者解聘丧失仲裁员资格的;

因个人原因退出或者不能从事仲裁工作的;

因徇私舞弊、失职渎职被仲裁委员会决定更换的。

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仲裁程序继续进行。当事人请求仲裁程序重新进行的,由仲裁庭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