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2009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答辩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答辩人姓名、年龄、住所、邮政编码、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写明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通讯方式。

对申请人仲裁申请的答辩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书面答辩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答辩,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被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