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200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