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2009年)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2009年) 第九条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