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农村商业银行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制定或修改章程;
审议通过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选举和更换董事和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等事项;
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批准农村商业银行的发展规划,决定农村商业银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审议、批准农村商业银行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对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对农村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