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六章 机构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八条 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五十八条 第六章 机构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八条 农村合作银行因解散、撤销和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向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局缴回金融许可证,并持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局通知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