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六章 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机构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六条 农村合作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七条 农村合作银行接管、解散、撤销和破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农村合作银行因解散、撤销和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向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局缴回金融许可证,并持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