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五十三条 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五十三条 农村合作银行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对向股东及关系人发放贷款情况进行披露。股东或关系人的借款在披露时应与其关联企业借款合并计算。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