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五十二条 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五十二条 农村合作银行应按规定向当地银行监管机构报送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及其他资料。农村合作银行对所报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农村合作银行应按规定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