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农村合作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80%;
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
对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与农村合作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20%,关联企业在计算比例时合并计算;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资产负债比例。
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80%;
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
对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与农村合作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20%,关联企业在计算比例时合并计算;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资产负债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