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四十二条 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四十二条 农村合作银行设监事会,人数为5到9人,监事会成员由职工代表和股东代表组成,其中,职工担任的监事不得超过监事总数的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非职工监事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成员、行长、副行长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