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四十一条 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四十一条 农村合作银行行长每年接受监事会的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向董事会和股东代表大会报告。行长、副行长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农村合作银行行长、副行长超出董事会授权范围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作出经营决策,致使农村合作银行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策的行长、副行长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