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四条 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四条 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应召开4次,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应当通知监事会派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