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负责召集股东代表大会,并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

决定农村合作银行的经营计划和入股及投资方案;

制订农村合作银行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制订农村合作银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决定农村合作银行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制订农村合作银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聘任和解聘农村合作银行行长,根据行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行长、财务和信贷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

拟订农村合作银行的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章程规定和股东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