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农村合作银行实行民主管理,其权力机构是股东代表大会。股东代表由股东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农村合作银行股东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制订或修改章程;

审议通过股东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选举和更换董事和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批准农村合作银行的发展规划,决定农村合作银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审议、批准农村合作银行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对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对农村合作银行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