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三章 股权设置 第二十三条 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股权设置 第二十三条 农村合作银行的投资股可转让,但不可退股。农村合作银行股东转让其全部投资股,同时资格股持满3年后可以退股。退股或转让股份的,需事先向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申报并征得董事会同意,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农村合作银行不得接受本行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