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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2018年) 第八章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不按时支付,或者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农村公路新建项目未经交工验收合格即开放交通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第四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发生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五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发生转包、违法分包等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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