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验收或者质量鉴定不合格即开放交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