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建设组织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建设组织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铺筑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公路、大桥、特大桥及隧道工程应当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质量保证金一般为施工合同额的5%。 质量保证金由施工单位交付,由建设单位设立专户保管。质量缺陷责任期满、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后,质量保证金应当返还施工单位。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