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六章 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省联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罚。省联社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