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 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八条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 设立省联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符合本规定的章程; 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 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 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