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办法(2007年) 第四章 监管措施与责任 第二十三条 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办法(2007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监管措施与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新增不良贷款,特别是当年形成的不良贷款,监管机构应直接或责成被监测机构逐笔查明原因,落实责任,被监测机构要予以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将结果报当地监管机构。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