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办法(2007年) 第四章 监管措施与责任 第二十二条 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办法(2007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监管措施与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监管质询谈话要做好记录,整理成谈话纪要,印发被监测机构,并抄送其上级管理部门督促落实。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