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0年)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信用社出售经营性证券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确定其实际成本。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信用社出售经营性有价证券实际收到的价款与账面成本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