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0年) 第三章 固定资产 第三十四条 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0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固定资产 第三十四条 信用社要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设立明细账卡,正确、全面、及时地记录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情况,并建立健全专人负责和维修保养制度。对新增固定资产,要履行报批手续。具体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合作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