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10年) 第九章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10年) 第九章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鼓励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供养服务,相关管理和服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3月18日民政部发布的《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