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三十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十条 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三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合格的,准予上岗服务。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