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