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监制。 第七章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