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贷款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贷款,经农村金融机构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
农户生产经营贷款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或用于农副产品收购等无法确定交易对象的;
农户消费贷款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条件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鼓励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进行支付。
农户生产经营贷款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或用于农副产品收购等无法确定交易对象的;
农户消费贷款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条件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鼓励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进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