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五章 农作物种质资源国际交流 第二十七条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农作物种质资源国际交流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农作物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农业部审批。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