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章 农作物种质资源繁殖和利用 第二十四条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农作物种质资源繁殖和利用 第二十四条 从国家获取的种质资源不得直接申请新品种保护及其他知识产权。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