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章 农作物种质资源繁殖和利用 第二十二条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农作物种质资源繁殖和利用 第二十二条 国家中期种质库应当定期繁殖更新库存种质资源,保证库存种质资源活力和数量;国家种质圃应当定期更新复壮圃存种质资源,保证圃存种质资源的生长势。国家有关部门应保障其繁殖更新费用。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