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08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考核的检验机构应当符合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准则》(以下简称《考核准则》)的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

有符合要求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

有5名以上符合《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种子检验员,其中至少3名为室内检验员;

有相应的固定检验场所和符合《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要求的仪器设备;

有健全有效的管理工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