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08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考核的检验机构应当符合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准则》(以下简称《考核准则》)的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
有符合要求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
有5名以上符合《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种子检验员,其中至少3名为室内检验员;
有相应的固定检验场所和符合《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要求的仪器设备;
有健全有效的管理工作规范。
有符合要求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
有5名以上符合《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种子检验员,其中至少3名为室内检验员;
有相应的固定检验场所和符合《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要求的仪器设备;
有健全有效的管理工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