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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检验任务,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收取费用。接受委托检验需收取检验费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需要计量检定或者计量溯源的仪器设备,应当符合计量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一条 申请国际种子检验协会(ISTA)种子检验室认可的检验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机关考核合格。检验机构获得认可后应当报农业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检验机构合格证书的格式和标志的式样由农业部统一规定。 第三十三条 农业部部级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考核管理,还应当遵守农业部部级产品质量检测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现有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完善相关条件,自2009年7月1日起,需要继续对外开展种子检验服务的,应当持有考核机关颁发的检… 附件:1.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合格证书格式(略) 2.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合格标志式样与说明(略)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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