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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生产许可

第六条 生产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的,应当依法取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种子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八条 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第九条 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生产地点、晒场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贮藏设施、检验设施设备等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原… 第十条 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注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发证机关、公告文号、发证时间,以及生产种子的作物种类、品种名称、审定编号、植物新品种权号… 第十一条 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同一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同一核发机关申请增加生产同类作物品种的,由核发机关在原证上加注相应品种,不再另行发放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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