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注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发证机关、公告文号、发证时间,以及生产种子的作物种类、品种名称、审定编号、植物新品种权号、生产地点、有效期限等项目。
许可证编号为“——(×)农种生许字(×)第×号”。其中,第一个括号内为发证机关简称,第二个括号内为首次发证年号,第三个号码为四位顺序号;“——”上标注生产种子的类型:B为杂交稻和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C为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
许可证编号为“——(×)农种生许字(×)第×号”。其中,第一个括号内为发证机关简称,第二个括号内为首次发证年号,第三个号码为四位顺序号;“——”上标注生产种子的类型:B为杂交稻和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C为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