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种子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活动1年以上的; 种子生产、经营者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