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

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PCR扩增仪、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各1台(套)以上;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

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五项要求的种子仓库、晒场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300平方米以上。

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杂交玉米种子不低于10吨/小时,杂交稻种子不低于5吨/小时,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

有专职种子加工技术人员5名以上,种子贮藏技术人员3名以上,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5名以上。

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